诉讼风险告知书
2014-07-30 14:27:51
诉 讼 风 险 告 知 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现将诉讼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则不予审理,从而导致被迫放弃诉讼权力的风险。
2.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诉讼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举证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未经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超期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并可能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形成于域外,则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以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会产生证明力降低甚至无证明力的法律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各方当事人起诉或反诉,对自己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负证明责任。无证据证实或所举证据不足,不能完全证明待证事实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风险。
5.未及时申请证据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未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会导致证据灭失、损毁而无法收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风险。
6.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相应担保,并于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7.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评估、鉴定费用,否则将承担不利或败诉风险。
8.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的后果。
9.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险。
10.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还有可能导致支付了诉讼费用而无法执行的风险。
11.一方无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无财产,会导致缴纳保全费用而财产保全不能实现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执行的风险。
12.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执行周期过长甚至不能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