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决定书
2017-09-14 09:36:36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云71执11号
本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字27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白兵山申请将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三人未按(2015)云71执11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未按(2016)云71执11号报告财产令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符合应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