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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决定书

2017-09-14 09:40:16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云7111
 
    申请执行人白兵山,男,汉族,195711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陈庄镇东庄窝村大道北20。身份证号码:132336195701162114
被执行人徐守汉,男,汉族,1968424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烈山大道220号。身份证号码:420619196804240834
被执行人周晓波,男,汉族,1967510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汉东路70号。身份证号码:429001196705100010
被执行人黄志成男,汉族,1964219日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小林镇天梯路供销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2900119640219485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字27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高民二初字第12民事判决20161117日向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白兵山连带返还股权转让款3408万元、支付违约金72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2405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08680元,但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兵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徐守汉、周晓波、黄志成出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兵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徐守汉(护照号码:E25214156、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78636410)出境。
二、限制被执行人周晓波(护照号码:G38181728、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W72655998)出境。
三、限制被执行人黄志成(护照号码:G40440584)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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